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0民初1250号
原告:利川市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利川市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利川市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1190.00元,由原告利川市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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