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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沪03行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212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上海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行初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