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沪03行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212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上海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行初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