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998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2212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