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2民初27355号
原告:郑某。
被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建筑公司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1999242.4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某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999242.4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1999242.4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