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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某建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2民初27355号 原告:郑某。 被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建筑公司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1999242.4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某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999242.45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1999242.4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