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联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29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829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0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若干。2025年04月0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98052.4元,包括被执行人应付执行费2588元,应付案件受理费1942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鲁0829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