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0102民初5158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中国某公司。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公司,被告中国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38150.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揽“某研究示范项目-综合科研楼(1-2#综合科研楼等2项)”工程,该工程所需部分材料,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材料。现被告承揽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23年12月12日,双方补签了《中国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零星小料)》,双方将原告采购的材料以及价款列明,价款共计190752.67元。合同约定前期付款比例为80%,尾款竣工验收完毕一年后付清。现尾款付款时间界至,被告拒绝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文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中国某公司辩称,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本次采购的付款节点为每年的6月、10月和春节前,付款比例为发生额的80%,尾款竣工验收完毕后一年后付清。现原告供应零星小料所涉项目并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达采购合同约定的尾款付款节点。截至目前,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履行了发生额的80%,不存在欠付情况。原告主张的欠付尾款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及合同依据进行佐证,对于尾款部分的主张,加重了被告的负担,被告依法应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12月12日,中国某公司(采购单位、甲方)与北京某公司(供货单位、乙方)就某研究示范项目-综合科研楼(1-2#综合科研楼等2项)项目所需的采购物资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总额190752.67元,供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此项目该材料供货完止,供货地点北京某电厂(某研究示范项目-综合科研楼(1-2#综合科研楼等2项)项目)。合同第八条约定:采购物资结算支付、时间、地点、方式的约定,支付方式:以转账支票、网银、银行承兑、商业承兑、国内信用证、银行保理等方式支付,付款方式:本次采购的付款节点为每年的6月、10月和春节前,付款比例为发生额的80%,尾款竣工验收完毕一年后付清。
北京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供货完毕,供货总金额190752.67元,因中国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北京某公司将中国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中国某公司支付货款的80%。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24)京0102民初191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某公司支付货款152602.14元。判决生效后,中国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现北京某公司认为已达到支付尾款的时间节点,故再次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涉案项目完工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但中国某公司表示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仅提交施工监管平台截屏一张,且无法明确竣工验收的准确日期。北京某公司表示合同约定的是付款期限,而非付款条件,该期限并不明确,在我公司完成供货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中国某公司应当支付尾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现双方对货款总额及已支付货款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中国某公司应否支付20%的尾款。对此本院认为,项目在完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如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则应视为完成了竣工验收,根据行业惯例,该合理期限应以三个月为宜。现涉案项目已于2023年11月30日完工,据此案涉项目最迟应在2024年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现已达到中国某公司支付尾款的时间,且双方对欠付尾款金额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国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亦未能说明理由,且无法明确竣工验收的时间,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公司货款3815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