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执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4447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与石弓山路交叉口佳源星港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PHRAU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湖北路与洞庭湖路交口佳源(巴黎)都市小区商业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4C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涡阳县星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有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不违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