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22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1225731517M,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南路磊泰酒店。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康县,任原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先祖甘肃省宕昌县旧城坝。
被执行人:宕昌县羌藏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3MA73DKLYXK,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宕昌县,人被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宕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宕昌县羌藏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甘1223民初1123号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被告宕昌县羌藏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87536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给付266260元,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207092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207092元,剩余207092元于2023年2月28日付清。但被执行人宕昌县羌藏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0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宕昌县羌藏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缴纳案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337.5元,向宕昌县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费3006元,以上合计109343.5元已经缴纳。剩余案款107092元于2023年6月20日前向申请人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若被执行人宕昌县羌藏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约定时间到期后逾期未履行约定,申请人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223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