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礼县供电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574号 原告:**,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告1: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礼县供电公司,地址:礼县城关镇小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 被告2: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泰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3: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蒲红公里东侧2.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锐,***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4:**1,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礼县供电公司、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1无法联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待其与被告**1取得联系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按375元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