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574号
原告:**,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告1: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礼县供电公司,地址:礼县城关镇小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
被告2: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泰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3: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蒲红公里东侧2.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锐,***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4:**1,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礼县供电公司、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甘肃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1无法联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待其与被告**1取得联系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按375元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