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1474号之二
原告: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威润德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神威润德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