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新视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新视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6)第1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新视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207701.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把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现本案经网络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和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6)第10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