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526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鲁0214民初14562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与(2023)鲁0214执3140号、(2023)鲁0214执5268号、(2023)鲁0214执5337号案件被执行人均相同,合并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3)鲁0214执5268号案件合并到(2023)鲁0214执5337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2023)鲁0214执5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