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