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大都元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267号
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亭,董事长。
被告:山东大都元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都元亨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60元,减半收取计44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车绍文
审判员  赵成名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