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927号
申请人: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8号青岛网谷1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53079082D。
法定代表人:龙政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晗,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被申请人: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号。
申请人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局青岛蓝湾网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 伟
审 判 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