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申1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口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才,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武俐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