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91民初12105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雪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雪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雪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中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雪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458.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雪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272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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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