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1903号
原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26号自编二栋101(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8016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入职日期:2013年12月3日。
二、工作岗位:技术研发管理办公室主任,从事日常绩效研究、会议、外勤、考察接待等工作。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过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工资支付周期:每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当个自然月工资。
五、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2000元+福利津贴1000元+其他2000元。
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双方劳动关系在2021年12月31日解除,由原告以被告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累计迟到51次折合旷工17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七、工作时间及考勤:工作时间为9:00至18:00,其中午餐时间为一小时,周末双休,日常通过钉钉软件考勤打卡。
八、出勤情况:双方确认的《考勤表》统计显示,被告2021年3月已享受5天年休假,被告2021年12月显示剩余年休假5天。
九、其他情况:原告制订有《员工手册》(集团版,CEL-HR-01-2016),有被告签名确认的《阅读声明》。
十、平均工资: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275.79元。
双方对以下事项存在争议:
一、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续签劳动合同意向反馈表》,表示被告在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出现多次视同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拟以设计研究院-主任助理岗位(13000元/月)的条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勾选了不同意选项。2021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在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累计迟到51次,折合旷工17天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2016版《员工手册》第三章《考勤管理》及第十章《奖罚制度》规定。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二条规定,公司上下班实行打开考勤登记制度,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员工享有每月迟到、早退、考勤异常等共累计3次、每次半小时以内的考勤免责,经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及考勤管理员确认即可免除迟到或早退的考勤处罚。考勤免责之外,员工当月迟到早退一次10分钟以内的,公司内部张榜通告;累计二次或单次30分钟以内的,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或单次达一小时以内且无提前请假申请的,记旷工一天。考勤免责之外,员工连续两个月迟到和早退次数超过3次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有3个月达到3次以上的,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考勤记录、考勤情况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表示在有关考勤汇总的电子邮件中,曾对被告进行不点名批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交了经公证的考勤记录反驳原告主张。
二、原告确认尚有34772.37元报销款未支付被告,确认被告已提交相关申请,但其公司报销制度规定差旅费需要提前审批,且单据必须符合财务要求,被告所提供的报销材料存在缺少审批流程、提供票据的问题,为此,原告提交了其2021年9月6日出具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原告财务人员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原告财务人员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原告财务人员要求被告提供报销的电子票据、出差请单、运单等,被告无法提供部分报销材料。原告另称被告提供的报销单中,已有两单完成报销并支付,分别为7月24日至10月21日的费用合计5482.5元,因被告无法提供高铁发票,实际报销5019元,1月5日至7月26日,费用合计2269.87元,因无出差申请,实际报销2175.53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因原告的违法辞退,其企业邮箱被退回,导致其无法按照报销审批流程进行报批,其主张的报销款均已通过上级领导审批。被告为此提交了《报销单》《个人报销邮件审批记录》为证。
仲裁情况: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共412688.43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11161.28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金共3000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未结清的报销款项共34772.37元。2022年11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2】25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412688.43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返还报销款项共34772.37元;三、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2688.43元。2.原告无需返还被告报销款项34772.3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保护。
关于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2688.43元的问题。一方面,原告在决定和被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若原告因被告表现或业绩欠佳,不准备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为了避免劳动者突然离开影响到工作的安排;对劳动者来说,是为了对失去工作岗位、失去收入来源的事实,可以有一个提前安排和过渡的阶段。提前通知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生产生活尽量不被劳动合同的变更所影响,原告为了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届满时,突然提出被告存在考勤违纪的情况,未考虑过这种突然决定,会对被告心理过渡、经济安排,甚至被告家庭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虽考勤记录记载了被告存在缺勤的情形,但原告未按照己方的规章制度,分别对被告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在被告合同期满,才以此为由提出对被告以降低原劳动合同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在被告拒绝的情况下,原告径直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处分程序明显与其规章制度不符。综上所述,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412688.43元(24275.79元×8.5个月×2倍),原告主张其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无需返还被告报销款项34772.37元的问题。原告主张其无需向被告支付报销款34772.37元,理由为被告未按照其报销程序提交相应的报销材料进行报销,但其在仲裁中确认尚有34772.37元报销款未支付给被告,属于自认,故对原告尚有34772.37元报销款未支付给被告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报销款34772.37元。被告在本判决作出后,在34772.37元范围内,不得以找到有关票据为由另案向原告主张上述报销款。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2688.43元。
二、原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返还报销款项34772.37元。
三、驳回原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一方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