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3547号
申请人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6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厦门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42号19G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86175G。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11613.5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11613.57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锐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1613.5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