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920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2565R,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86951W,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 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2024)琼0271民初1492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进行查询;二、在上述第一条查询结果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64319.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申请解保全是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4)琼0271民初1492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64319.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