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7625号
原告:深圳市城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综合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98639。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钦维,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稳,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稳,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2565R。
法定代表人:余志刚。
原告深圳市城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城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139元,减半收取12569.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2569.5元)。
审判员  刘国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