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3民初4135号 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901号联创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9940065。 法定代表人:***,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8381894C。 法定代表人:***,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420元,由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