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螺髻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格县荞窝镇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8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普格县螺髻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普格县普基镇顺河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MA62H7EMO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普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昌市正义路66号2幢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普格县荞窝镇居民委员会,住普格县荞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普格螺髻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格县荞窝镇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格螺髻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格螺髻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3元由原告普格县螺髻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锴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