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牛子日与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8民初13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住普格县。 委托代理人:***,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正义路66号2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E37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