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牛子日与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8民初132号
原告:吉牛子日,男,1984年10月17日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住普格县。
委托代理人:***,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正义路66号2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E37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吉牛子日与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牛子日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牛子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牛子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吉牛子日负担。
审判员阿支乃古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