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红花村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申请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22292516、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1日、汇票申请人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雨花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