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园林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翔,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凡,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凯文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钱广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2号。
法定代表人朱柏元,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凯文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文特公司)、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了(2011)浦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凯文特公司、东宁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2)宁民终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东宁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东宁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凯文特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原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之前已经做出判决,驳回凯文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凯文特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东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