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117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辛庄村定府北路61号。注册号1101110036043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