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定府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绥宁县。
申请人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8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8439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