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0897号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定府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9903244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麒麟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693792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麒麟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