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25610号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定府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