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25610号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定府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