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392号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定府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