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392号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定府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