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309号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定府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鑫绿石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