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52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9891271W,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40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