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4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西安盛世开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盛世开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就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多次进行执行和解的协商,但尚未达成一致,目前仍在积极促成执行和解过程中,还需要一定的协商期限,故请求法院对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陕0304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