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6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MA6YL8EX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杨青村高洼组。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月5日生,现住吴起县。 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QWB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北新社区中湾盛世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27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87812元及利息167835元,及利息(以15878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4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工程款支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9300元。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58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87812元及利息167835元,及利息(以15878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4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工程款支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9300元。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587元、执行费200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587812元及利息167835元和利息38107元(1587812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5‰计算,从2024年5月8日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止),以及剩余工程款587812元利息(利息以587812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5‰计算,从202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止),以及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93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执61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9587元、执行费200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