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6执恢130号
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25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87812元及利息167835元,及利息(以15878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4年5月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清之日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87812元及利息167835元,及利息(以15878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4年5月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79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履行了案件款555647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款555647元,剩余的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案件执行费7956元。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起县长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