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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石山县南部农村饮水项目部、积石山县水务电力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七民初字第2004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石山县南部农村饮水项目部。
负责人***,经理。
被告积石山县水务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积石山县吹嘛滩大什字。
原告***诉被告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石山县南部农村饮水项目部、积石山县水务电力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7日,其与第二被告下属积石山县南部农村饮水项目部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协议》,约定由其对积石山县南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段饮水枢纽工程(图纸内所有工程量并包括围堰截流部分)进行施工,施工日期自2013年5月12日至2013年9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及各种器械进出场,双方还对工程结算及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协议中做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其及时组织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到达现场,按照协议约定施工内容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逢雨季而被告未修缮好施工道路等原因造成原告停工损失;同时,其按协议完成开挖工程量后,由于设计不到位的原因需对工程进行二次开挖,其就相关材料和通知报送被告后,被告迟迟不予答复,又再次造成了其的停工损失。经其统计,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及被告给其造成的停工损失共计2304224.32元,被告除向其支付230000元工程款外,对剩余款项一直推诿拒绝向其支付,虽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其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在此后撤出了全部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其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经其多次督促后,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第三被告积石山县水务电力局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未清偿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积石山县水务电力局名称有误,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3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