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67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甘肃国璟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田正锋,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告:杨凯,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现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璟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向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卡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