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2889号
***、枫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46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5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14001.05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4183.05元,并交纳诉讼费5566元、执行费4252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