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1858号
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枫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枫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81417.5元及违约金74070.88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81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96880.3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1555488.38元,并交纳受理费1820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8186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