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2890号
陕西鑫龙天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枫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龙天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与枫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龙天玺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钢材货款305176.48元及逾期加价款65939.4元,共计371115.88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33元,申请执行费551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80066.88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71115.88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433元、执行费5518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