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3806号
***、枫港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与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74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989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22296元(含案件受理费4860元),交纳执行费3446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