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六终字第00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