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正信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六终字第00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北正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