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博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博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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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1民初901号
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大雁滩**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睿,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古驿大道**号
负责人:马瑞。
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原告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廷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