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汇银广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冻结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87元,现因该案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8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