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

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2430号 原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68号汇银广场1-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46779J(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省康禾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