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中建设有限公司

蔡某;绍兴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2135号 原告:蔡某,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绍兴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大市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蔡某与被告绍兴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