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81民初5160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圳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24N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虹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山后村山后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569M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虹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