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4民初3313号
原告:**,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中铁四院集团南宁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584020H。
法定代表人:叶国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浚,男。
被告:广西道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三十层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997251915。
法定代表人:蔡雪莉,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玮,女。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院集团南宁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道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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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 颖
人民陪审员 孔德操
人民陪审员 胡凤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黄碧霞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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